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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冰島現施行的商標法是自1997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第45號法律,集體商標法是1939年生效的89號法律。
2.在冰島商標專用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原則。
3.冰島法律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取得注冊,其他類型的商標,如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能否注冊,法律未作規定。
4.冰島商標注冊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與國際分類相同。在申請時,一個申請可以包含數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但需按類繳納費用。
5.冰島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冰島法律規定,能夠區分不同所有者的商品的可視性標記均可作為商標注冊,例如:
1.文字或文字組合,包括標語,人名,企業或實體的名稱;
2.,字母和數字;
3. 圖畫;
4.商品的外觀,包裝或裝備。
但是,商標權的獲得并不是不能包含單獨的禁注要素。如果一個商標中包含有這樣的要素,而且有明確的原因認為該注冊商標會在保護范圍內引起懷疑時,該要素是明確地被排斥在保護范圍之外的。如原屬于禁注要素的能準予注冊,則新的商標可以包含這些要素。
商標權可以由使用或注冊獲得。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冰島規定,商品自身的專用形狀,或必要的科技因素引起的商品形狀,或不是以標識為目的的其他形狀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以下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1.對產品的種類、狀態、質量、用途、價格、產地或生產時間等專用標志細微的改變或添加;
2.在普通貿易中已經成為通用語的專用文字、標記或其組合標記。
但是,如果在提交申請之前,商標已經在使用中獲得了顯著性, 則該商標可獲準注冊另外,不可注冊商標還包括:
1.未經授權的含有國徽、國際間官方徽記以及冰島的市政徽記、官方控制和保證的徽記以及易與上述標記混淆的;
2.可能會引起產品種類、狀態、產地的混淆的;
3.違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可能引起冒犯的;
4.含有他人的字號、姓名或肖像(但此人已辭世多年的除外),或者包含構成他人不動產的特殊名稱或圖片的;
5.含有他人已受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特有名稱的,或者侵犯他人對該作品的版權以及他人的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和攝影作品的權利的;
6.與已經注冊在案并使用的商標相似并可能引起混淆的;
7.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知名商標引起混淆的;
8.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已在境外使用并且仍在使用的商標相似并可能引起混淆的。
在上述4—8項中,若申請人已經取得必要的授權而核準注冊又不致導致誤導時,則該情形也可能獲準注冊。
暗示酒或酒精的地理名稱商標不予以注冊,除非產品產源不能確定。
冰島的商品分類采用國際商品分類。商標可以在一個或多個類別上注冊商品或服務,但是若沒有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清單則不予注冊。
冰島的服務商標法包括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
四、申請人資格
法律規定,個人與法律實體有權取得商標專用權。外國商標所有人必須要有在冰島定居的帶來人以接收商標通和傳票。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無須認證);
2.若是圖案商標,應提交6張不大于8cmX8cm的圖樣;
3.如果申請人在巴黎公約成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首次提交申請后的6個月內在冰島提交申請,若要求優先權,則優先權日按首次提交日計算。
要求提交的信息:
(1)申請人的全名和地址;
(2)商品/服務分類; (3)是否要求三維注冊;
(4)如果要求優先權,則需提交優先權號、日期以及享有優先權的國家;
(5)優先權文件必須在提交申請后的1個月之內提交。
(二)審查
商標注冊的申請應當向商標注冊當局提出。當局將就每個申請的文件的形式、商標的顯著性及是否存在在先的注冊或申請進行審查。
對于審查通過的商標,準予以公告。
法律規定,申請人對注冊當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裁定的2個月內向商標和專利事務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但必須同時繳納申訴費用,否則申訴委員會將不認可并駁回該申訴。冰島法律沒有行政訴訟的規定。在注冊當局或申訴委員會作出裁定的3個月內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異議
核準注冊的商標將在冰島商標和專利公告上予以公告。注冊商標在公告后可以由第三方提出異議。
法律規定,任何人均可以在商標公告后的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注冊當局提交異議理由。異議期限不能延長。但是如果異議需要進一步的論爭或文件,則可以有1個月的延期。
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和專利事務申訴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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