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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阿爾巴尼亞有關商標的法律是1994年頒布的第7819號國家法令,該法令于1999年4月22日修訂并使用至今。
阿爾巴尼亞的商標專用權依靠注冊獲得,最先使用商標者有權獲得商標的注冊。
阿爾巴尼業接受對商品商標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分類采用《國際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阿爾巴尼亞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
二、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缺乏顯著性,不足以和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區別開的標記;
2.包含商品的專門描述、通用標記;
3.由虛假或具有欺騙性的說明構成,企圖在公眾中造成混淆的 標記;
4.由商品或服務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形狀或形式,以及為了獲取某種技術效果必須的形狀或形式;
5.違反公眾利益的標志,例如:國家名稱、縮寫、徽章,官方控制標印、國際組織的縮寫或徽章、宗教標志,知名人士的姓氏、肖像以及簽名,除非前述人物已經辭世超過50年或申請人得到該人或其繼承人的許可;
6.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標準的標志。
三、申請人資格
—個商標的最先使用人有權注冊該商標。
外國公民也可以在阿爾巴尼亞申請商標注冊,條件是阿爾巴尼亞必須也是申請人本國簽定的國際條約或公約的成員國,或申請人本國與阿爾巴尼亞簽定了互惠條約。 非巴黎公約成員國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在阿爾巴尼亞沒有住所或工業及商業實體的,必須與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中享受同等的對待,,在新、的商標法中,不 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已在原屬國注冊。以以色列、南非、蘇維埃和美國實體為名義的商標,不予注冊。
四、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在阿爾巴尼亞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提交委托書和10份商標圖樣(印刷體字標記除外)。
經審查后,如果申請未被批準,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3個月
內向專利和商標上訴評審會提交復審申請書并由專利和商標上訴評審會作出終局裁定。
如果經審查后,商標獲準注冊,該商標將在官方公告上給予公告。
五、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阿爾巴尼亞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自獲得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注冊10年有效期滿后,可以續展。續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
續展時須提交經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阿爾巴尼亞注冊的原始注冊證的10張商標圖樣。
六、商標的使用和轉讓
1.如果沒有合理的原因,商標在連續3年沒有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將失去該商標的專用權。新的商標法規定,商標在廣告或商業信函中的使用被視為是有效使用。
2.商標的轉讓可以隨與之相關的營業資產一并辦理,也可以不 隨同營業資產而單獨轉讓。轉讓時必須提交1份經公證的轉讓書復印件或轉讓書摘要;委托書;阿爾巴尼亞原始商標注冊證;10份商標圖樣(如果商標使普通字母商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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