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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993年1月1日捷克斯諾伐克分裂為兩個獨立的國家——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
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專利局核準的商標注冊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確認。
對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結案的申請,斯洛伐克工業產權局會逐案征求申請人的指示后處理。如果申請人想繼續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注冊,申請人可在斯洛伐克工業產權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新的委托書以便繼續審查。
對于1993年1月1日前領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國際注冊,只要商標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國際局提出書面請求并就每份商標國際注冊支付62瑞士法郎的費用,上述國際注冊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有效。
斯洛伐克于1993年4月29日通過了新的工業產權法,該法包括了原斯洛伐克商標法的所有實質性的條款。現行的法律還有1997年3月1日生效的第55/1997號商標法。
在斯洛伐克,商標權基于注冊獲得。
斯洛伐克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
斯洛伐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斯洛伐克共和國已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聲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管理的所有條約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繼續適 用,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里斯本協定》和《商標注冊用 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二、申請人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斯洛伐克的居民只有在斯洛伐克申請商標注冊后才可在國外申請。
如果申請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沒有住所或營業所,他必須授權在斯洛伐克共和國居住并登記的代理向斯洛伐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詞語、字母、數字、圖形、商品形狀及外包裝,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但上述使用至少應在申請提交前1年開始。
馳名商標是指在斯洛伐克被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時要考慮該商標在高質量的產品上使用的時間和范圍。
四、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1.表示商品或服務特性的名稱、圖像或其他標記;
2.公認的或廣泛知曉的單純地理名稱;
3.使人誤解的或虛假的名稱;
4.與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名稱相同;
5.與他人在同種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商標名稱相同;
6.和受保護的植物或動物種類名稱相同的名稱;
7.商標的使用會違背社會利益;
8.商標的使用會違背斯洛伐克所參加的國際組織及國際條約中規定保護商品和服務標記的義務;
9.商標的一部分由上述1—8中的要素之一構成;
10.由敘述性要素組成的不具有識別性的名稱。除非申請人或其受讓人能證明該名稱已是其商品或服務所特有的;
11.在非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由下列名稱構成的或包括下列名稱的商標不可注冊:
(1)國家或行政區的正式名稱;
(2)國家主權的標記;
(3)在斯洛伐克受保護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標志、紋章、旗幟、名稱或名稱縮寫或與其近似的文字和圖形;
(4)公認的控制或擔保標記;
(5)品質證明或交通標記;
(6)計量單位和貨幣單位的名稱及其縮寫或與其近似的文字和圖形。
(7)他人的商號、人名、姓氏或肖像;
12.與已注冊的產地名稱的表述相同或混淆的用語。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自1993年1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向斯洛伐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申請。
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可包括多類的商品。但是如果基于國內注冊,則要求商品必須與國內注冊核準的商品一致。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商標種類、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申請書;
3.10張商標圖樣(尺寸大于1.5cm,小于6cm),彩色商標需提交10張彩色圖樣和2張黑白圖樣;
4.申請優先權的,須在商標申請提交時提出,并在隨后的3個月內提交官方優先權文件。
(二)審查
工業產權局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
如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或細則規定的條件,工業產權局將請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糾正。如果申請人沒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官方將中止審查。
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工業產權局將駁回申請。申請人可予以爭辯或撤銷其申請。
(三)公告
商標申通過審查,將在工業產權局公告上刊登。
(四)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根據上述不可注冊商標的規定可以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不可以延期。
(五)注冊
如果符合申請注冊條件,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工業產權局將在注冊簿中登記該商標并頒發商標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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