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波西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以及馬其頓共和國先后宣布從南斯拉夫獨立,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重新組建,現只包括塞爾維亞和黑山。前南斯拉夫法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依然有效。以前在貝爾格萊德專利局注冊或申請的在先權利依然有效,不需要確認或再注冊。商標申請仍和以前一樣,需向設在貝爾格萊德的專利局提交。
2、南斯拉夫現采行商標法是1995年3月21日由南斯拉夫議會通過,1995年4月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取代了原1981年6月27日南斯拉夫發明、技術發行和區別性標記保護法。該新商標法力圖使南斯拉夫的商標法與歐共體的商標法一致起來。
3、在南斯拉夫商標所有權只有通過注冊獲得。南斯拉夫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目前,音響商標、氣味商標和味覺商標不接受注冊,聯合商標、系列商標和防御商標注冊申請也不予受理。
4、南斯拉夫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南斯拉夫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于1992年4月27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2月17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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