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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 格魯吉亞商標條例(第304號法令)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2. 格魯吉亞政府于1994年1月18日聲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在格魯吉亞繼續(xù)適用。
3. 1998年5月20日格魯吉亞申請加入馬德里議定書,1998年8月20日馬德里議定書正式對格魯吉亞生效。
二、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992年5月1日格魯吉亞專利局成立并開始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如果申請人在格魯吉亞沒有住所或主要的營業(yè)所,他必須指定在格魯吉亞的代理人。所有人請求、申請和其他文件必須通過代理人提交。
商標注冊申請所需文件的信息:
1. 委托書;
2.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按照國際分類的商品和服務清單;申請的請求部分必須用格魯吉亞語提交,申請的其他部分可用其他語言,但要在自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格魯吉亞譯文;
3. 12張商標圖樣,尺寸為5cm×5cm或5cm×10cm;
4. 對于文字商標,需說明商標的含義。
三、前蘇聯(lián)專利局的商標注冊和申請
前蘇聯(lián)專利局授予的而且在1992年5月1日仍有效的商標注冊的所有人以及在1992年2月1日前向前蘇聯(lián)專利局或在1992年5月1日前向俄羅斯專利局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于1994年9月30日前向格魯吉亞專利局提出授予格魯吉亞商標注冊的請求并要求享有優(yōu)先權。現(xiàn)期限已過,不再贅述。
四、商標的國際注冊
格魯吉亞專利局授予的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向格魯吉亞專利局提交申請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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