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葡萄牙于1995年6月1日開始實施新工業產權法。該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號法令,使葡萄牙商標法規與1989年12月21日的第89/104號歐共體指令統一起來。新工業產權法實行的雙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進行的修改主要體現在:
(1)凡是能夠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均可在葡萄牙申請注冊;
(2)一個商標申請可以指定多項商品或服務,廢除了以前一份商標申請只能指定五項商品或服務的規定;
(3)商標申請提交后,增加了預先駁回程序。在此期間商標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約見商標審查官;
(4)增加了部分駁回程序;
(5)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程序必須在商標申請日起18個月內結束,作出駁回商標申請或接受商標注冊的決定;
(6)商標申請審查中引入了同意書機制;
(7)接受商標部分轉讓申請;
(8)除了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外,增加了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9)商標注冊經過10年后依然可以被無效,經過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銷;
(10)商標異議申請和異議答辯時間縮短至2個月,不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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