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云無效“指富寶”商標失敗,“支付寶”“指富寶”傻傻分不清?【中聯智產】
關于第13469324號“指富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26127號
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匯思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09月14日對第13469324號“指富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的“支付寶”商標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384851號“支付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766489號“支付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被申請人具有一貫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的誤認,損害消費者利益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并助長“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良風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簡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信息;
2、相關媒體對阿里巴巴的相關報道、阿里巴巴所獲榮譽材料;
3、申請人與支付寶公司是關聯公司的證明;
4、各大媒體對申請人及支付寶的報道;
5、“支付寶”商標的使用情況、開展的各項活動資料、廣告宣傳圖片、廣告合同及發票等宣傳使用材料;
6、支付寶部分合作伙伴名單和業務合作協議、部分服務合同及發票;
7、“支付寶”所獲榮譽材料;
8、支付寶經濟數據專項審計報告;
9、申請人及支付寶開展的公益活動情況;
10、支付寶行業地位的證明;
11、行政判決書、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12、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檔案信息。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11月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金融服務等服務上。該商標經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0000009057號《第13469324號“指富寶”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予以核準注冊,核準注冊日為2016年5月14日。
2、本案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的申請注冊日及獲準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金融貸款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在專用權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富寶”與引證商標一、二“支付寶”在文字組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尚有一定區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注冊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鑒于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爭議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以及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本案中,爭議商標并不存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文章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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