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款軟件,兩家公司被法院判決賠償合計2400萬!【中聯智產】
中聯導讀:2018年5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電動車技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達索公司CATIA V5 R2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一個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審落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5萬元。高額賠償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并不多見,為什么這兩個案件會判高額賠償呢?
達索公司是做什么的?很多人或許并不知道,但在專業領域,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CATIA V5系列卻是很有名,因此,也被不少企業盯上,盜版現象時有發生。
2016年,達索公司發現上海某電動車技術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經營場所內的相關計算機上,非法復制、安裝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CATIA計算機軟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向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投訴,同年2月22日文化執法總隊對被告經營場所的計算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8臺計算機中安裝了涉案CATIA軟件。此后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簽訂了和解協議,并由原告授權的銷售代理商與被告簽訂軟件銷售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約履行。今年5月,上海知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CATIA V5 R2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律師費共計900萬元。
一個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審落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5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五條之1規定,結合原告提交的軟件登記證明書公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其系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根據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原告對涉案軟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同時,本案中,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但結合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五十萬元,故法院結合全案的證據情況,以雙方提交的有關軟件銷售價格的證據作為參考,綜合考慮已查明的侵權數量、原告CATIA系列軟件的價格、被告的侵權期間和被告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看來,這兩起案件,以及看起來非常高的賠償金額,恰恰彰顯了上海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侵權者應當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要足以彌補知識產權人的損失。所以賠償金額再高,只要與知識產權人的損失相當,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王遷解釋道,法院通過證據保全確定了被告未經許可安裝了多少套軟件,再結合市場價格,就可以計算出被告本應支付多少許可費,也就是原告遭受的損失。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涉案企業是一家創新型現代企業,高額賠償對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這說明我們很多企業法律意識薄弱,或者說總是抱有僥幸心理,不想為正版付費。”王遷說,一款軟件的開發和后期維護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如果不能有效保護開發者的權益,長久來看反而對創新發展不利。
來源:上觀新聞
累計代理量
城市布局
團隊實力
服務用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