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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試行) | ||
登記編號:云府登1424號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5號 《云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2月16日云南省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8日 云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專利轉化運用,助力創新創業,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根據《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專利獎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專利轉化運用。 第三條 云南省專利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次獎勵總項數不超過50項。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條 云南省專利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設立云南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專利獎評選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獎工作,評選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15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員1名,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分別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為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云南省專利獎。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獎勵的專利限于發明專利,該發明專利權有效,無權屬爭議或其他爭議; (二)發明專利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創新貢獻較大; (三)發明專利已轉化運用,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包括實現相關產品銷售額增長,或在節能、減排、降耗、提質增效、帶動就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四)專利轉化運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申報單位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采取了積極有效措施,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無社會信用失信行為; (六)該發明專利未獲得過云南省專利獎。 第八條 申報專利獎的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專利獎申報書; (二)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及公告的發明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該專利有效); (四)近三年專利轉化運用和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有效證明材料、圖片資料; (五)申報單位不是專利權人的,需要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實施權的合法文件(如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報云南省專利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需經所在州(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選辦公室。 第三章 評選和授獎 第十條 評選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對申報書和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選。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發明專利對本領域技術創新的貢獻程度,以及所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以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擬獎勵的單位和獎勵等級。 專利轉化運用涉及云南省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獎勵。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獎勵單位和獎勵等級向社會公示10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公示事項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寫明真實身份及聯系方式。 對公示期收到的異議,由評選辦公室組織復審,復審意見由評審委員會審定,處理結果書面反饋給異議者。 第十三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知識產權局作出授獎決定,向獲獎單位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單位獲得的云南省專利獎獎金,應當獎勵對專利轉化運用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十五條 對申報單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云南省專利獎的,將撤銷獎勵,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被撤銷獎勵的單位不得再次申報云南省專利獎。 第十六條 對在專利獎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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