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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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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法律法規


  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農業部

  工商標字[2004]第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農林、農牧、農林漁業)、農墾、畜牧獸醫、漁業、鄉鎮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黨的十六大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中央一號文件”)指出了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強調要把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從城市向農村延伸,積極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對于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意義

  地理標志和商標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我國是通過商標法律以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地理標志的,這也是國際上保護地理標志的一種主要方式。對特色農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保護。我國自1995年開始受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以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共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300多件,核準注冊100多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注冊在農產品上。對優質、特色農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是充分利用國際規則的客觀需要,也是合理利用與保存農業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的現實要求,更是新時期促進農業發展、擴大農產品出口、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手段。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導產業,形成地域品牌,不僅可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從而有效增加農民的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對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高農產品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從服務“三農”的高度,充分認識到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精心組織,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推向深入。

  二、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方針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以市場為導向,以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為手段,以發展農產品品牌為重點,以提高我國農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建立制度,規范程序,加大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力度,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

  (二)工作原則。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工作方式,推行“專業協會和農技推廣機構服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的發展機制。

  (三)主要任務。以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注冊為基本手段,積極挖掘開發和利用特色、優質農產品地理資源,加強產地環境檢測和生產技術規程及產品標準的制定,強化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的力度,推進農業品牌化戰略,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三、加大農村地理標志和商標工作的宣傳力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積極發揮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動活潑的實例,大力宣傳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觀念和質量意識;廣泛宣傳和推廣普及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的有關知識,使廣大農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對于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覺主動地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來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申請注冊的指導工作

  (一)加強指導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引導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技推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把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注冊與保護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強對農產品商標申請注冊工作的指導,尤其是要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工作的指導。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幫助、指導申請人做好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地域的確定和產品特定品質、產品生產條件與技術說明等相關工作,并出具相關證明。對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之前,要征求農業部所屬的地理標志技術審查機構的意見,并由農業部出具書面意見。

  (二)明確職責任務。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注冊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商標注冊工作的健康發展。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地域的確認、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和評價、生產基地和市場流通中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檢驗檢測等技術鑒定和質量監督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查處侵犯已注冊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權益的各種違法行為。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農產品地理標志與商標保護工作

  (一)開展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的普查。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農業部門要開展本地區農產品地理資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標志保護要求的農產品資源狀況、數量、類型、分布、品質特征、生產、加工、流通等情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共同開展對已注冊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市場發展情況的調查;要根據調查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發展規劃及推進措施。

  (二)發揮專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服務功能。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技推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商標的申請主體。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地理標志使用的管理權,承擔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指導和質量管理的責任。

  (三)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技推廣機構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引導生產者嚴格按照特定的生產規程生產地理標志農產品,及時制定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和生產規程,開展地理標志標示產地條件的評價和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工作,引導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生產、經營地理標志農產品。

  (四)強化市場監管。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保護力度,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注冊人和農產品生產者的利益。對于已核準注冊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農業主管部門,積極指導注冊人規范地理標志的使用行為。對于侵犯已注冊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權益的違法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查處力度,適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切實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地理標志標識的使用管理。為保證已注冊地理標志和商標農產品的品質信譽,避免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標識出現混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注冊人規范使用、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標識。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注冊與保護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發展。鼓勵和支持商業資金投入地理標志農產品的開發,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以促進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與保護工作的發展。

  (七)加強協調配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溝通和協作,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合力推進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建專家委員會,定期就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注冊與保護工作開展交流和研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農業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各地在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中有什么建議和意見,請及時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聯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農業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宣傳提綱

  1、什么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如“海爾”、“綠色食品”等。

  2、商標為什么要注冊?

  《農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商標如果不注冊,使用人就沒有專用權,就難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農產品上使用的商標要想獲得法律保護,應盡早申請商標注冊。

  3、農產品使用商標有何好處?

  廣義的農產品包括農、林、牧、副、漁等行業內所生產的產品和初級加工產品,在商品分類上主要屬于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30、31類。在這些產品上都可以注冊和使用商標。

  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農產品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在農業生產規模化水平不高,農產品供應主體極為廣泛、良莠不齊的情況下,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最好辦法就是認牌(商標)購物,因此商標信譽對于吸引消費者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農產品上使用商標已成為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走向市場的必要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有越來越多的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認識到商標的重要性,并逐步學會利用商標取得市場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縣富民白鵝養殖開發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類活家禽上申請注冊了“蜀源”商標,此后積極實施商標戰略,逐步建立了商標信譽,使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并帶動了周邊農戶致富。2002年,該公司發展種鵝養殖戶4,000余戶,實現純收入996萬元,戶均增加純收入2,500元以上;發展商品鵝養殖戶4萬余戶,實現純收入4,032萬元,戶均實現純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促進了當地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據統計,截止今年5月底,我國共有農產品注冊商標約22萬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務分類第29、30、31類中14個小類上的商品。其中注冊量居前5位的商品類別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產品,動物飼料,種子。農產品商標約占我國商標注冊總量的8%。這些農產品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對于開拓農產品市場,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增加農民收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認識推進農產品商標使用和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決“三農”問題已成為各級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關部門正在采取多種措施以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而事實證明農產品使用和注冊商標是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

  農產品使用商標可以有助于建立產品信譽,促進農產品的銷售,促進農民增收;農民增收又可以促進農產品生產的產業化和規模化,從而實現規模效益;生產的規模化又有助于農業結構的調整。所以,推進農產品使用商標完全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標的農產品的成功經驗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與城市相比,目前我國廣大農民的商標意識相對較弱,與市場經濟的要求還很不相適應,農村仍然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環節。在此情況下,有關部門積極做好農產品商標注冊和保護工作,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從城市向農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如何申請農產品商標注冊?

  《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因此,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得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并不得與他人在先的權利相沖突。辦理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也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

  6、什么是地理標志?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也就是說,地理標志所標示的產品具有某種與其他地方同類產品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是由生產這些產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獨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這些產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換性,離開該地域生產的同類產品將不具有這些特點。我國歷史悠久、地域遼闊,有很多地理標志產品,如“涪陵榨菜”、“庫爾勒香梨”等。

  地理標志與產地標記不同。產地標記是指標示某商品生產于某地方的標記,在某地生產的產品與該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沒有必然的聯系。如電視機上標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屬于產地標記。法律要求在商品上應標明真實的產地,不得偽造產地,這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7、地理標志涉及哪些產品?

  在我國,地理標志所使用的產品涉及農產品、食品、中藥材、手工藝品、工業品等類多種產品,已注冊的地理標志主要有水果、茶葉、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黃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8、為什么要保護地理標志?

  國際上保護地理標志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采用了地理標志這一術語,要求成員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問題之所以在國際上受到重視,是因為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有利于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有利于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特色產品的積極性,有利于滿足人們越來越高的物質需求。在我國,對地理標志加強保護還有著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主要是農民,保護地理標志就是保護農民的利益,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所以農民是地理標志保護的直接受益者,山東“章丘大蔥”的情況很好說明了這一點。據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調查,“章丘大蔥” 作為地理標志獲準注冊后的兩年間,產品單價增加2-5倍,產區10個鄉鎮農民收入增長了3倍,大蔥面積已由不足10萬畝擴大到15萬畝。產品出口到日本、韓國,同時“促進了產品升級換代”,“推動了基地發展”,“帶動了運輸、餐飲業的發展”。

  由此可見,保護地理標志,有利于促進農民增收,有利于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還有助于形成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持競爭優勢。在目前,積極做好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對促進“三農”問題的早日解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9、推進地理標志注冊和保護的緊迫性

  《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農業大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申請作為商標注冊的也越來越多。自1995年3月1日我國開始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以來,截至今年11月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已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375件,分別來自我國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核準注冊113件。如新疆的“庫爾勒香梨”、江西的“景德鎮陶瓷”、浙江的“紹興黃酒”、福建的“漳州蘆柑”、重慶的“涪陵榨菜”、山東的“章丘大蔥”等等。這些地理標志的注冊和使用,對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與我國地理標志的存量相比,申請注冊的僅是一小部分,相當一部分的地理標志的使用者還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其地理標志的使用尚處于自發狀態,不利于保護,也不利于發揮地理標志的優勢。如果不扭轉這種局面,則廣大農民將難以受益于地理標志,我國農產品也難以在國際市場上形成競爭力,難以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因此,地理標志的保護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站在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積極向農民宣傳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知識,鼓勵有關組織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同時加大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維護農民的利益。

  10、如何申請地理標志注冊?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保護地理標志的最好方式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除滿足前述一般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并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并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并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

  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

  申請地理標志注冊,地理標志所適用的地域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域無需與該地域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范圍完全一致。劃定地域范圍要非常慎重,應當尊重傳統,尊重歷史,并應當尊重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11、商標或者地理標志被侵權時怎么辦?

  商標注冊后,注冊人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否則構成侵權,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發生侵權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對侵權人處以罰款。權利人還可以向侵權人要求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