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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利比里亞專利、版權和商標法于'叮2年5月24日頒布,當年8月12日生效。
利比里亞保護商標及服務商標,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商品分類沒有規定,商標或服務商標適用全部商品和服務。
利比里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為了說明商標所有人由于制造、揀選、證明、經營或銷售商品或服務,使用或有意使用的任何商標或服務標志均可以注冊。在商標申請之前的5年內,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的商標已經具有顯著性亦可以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國務秘書對下列商標將拒絕注冊:
1.由帶有不道德、欺騙或惡意中傷,或誹謗或虛假的暗示與某一生者或死者有關聯,或宗教機構、信仰或民族象征,或可能導致他們受辱或敗壞名聲的內容組成的商標;
2.由利比里亞或任外國的旗幟、勛章或仿制品組成的商標;
3.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使用其姓名、肖像或簽字作為商標,未經利比里亞已故總統在世的遺孀書面同意,使用已故總統的姓名、肖像或簽字作商標;
4.與已注冊商標極為近似,或由他人在利比里亞使用在先并且尚未放棄的商號,可能造成混淆、誤解或欺騙的商標;
5.對商品純粹描述或欺騙地說明的商標,或描述或欺騙性的描述商品的地理名稱。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人,不管是利比里亞或外國的公民,個人或公司在向國務秘書或他指定的其他官員出示充分的證明后有權注冊商標。申請人需證明,在其知曉的范圍內,在申請人決定使用其申請注冊的商標之時,除申請人之外,沒有另外的人使用該商標。在先申請人有權注冊商標。
五、商標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需公證經利比里亞或美國領事館認證;
2.宣誓書,一式兩份,需公證并經利比里亞或美國領館認證,宣誓書需要說明注冊商品的種類,詳細說明商標和申請人的職業、商標每一次使用日期,聲明在商標使用時沒有其他人使用,并且沒有別的人有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以造成混淆;
3.商標印版(文字商標也需要);
4.商標圖樣8張。
(二)商標申請的審查
任何人、商號或公司申請注冊商標,需向國務秘書提交申請,國務秘書對申請可以完全地拒絕或接受,或有條件、修改或改變后接受申請。申請程序的時限和上訴均無規定。
(三)公告注冊
商標申請接受之后,詳細內容由國務秘書在全國范圍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每周1次,連續2周。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支付。對公告商標沒有異議的規定,公告即取得商標注冊。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5年,從注冊之日計算。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亦為15年,續展需在期滿前1個月進行。至于注冊期滿未辦理續展的商標,在多長時間內他人不能注冊與之相同的商標,法律沒有規定。
續展注冊需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委托書一份。
商標注冊后要求使用,注冊后2年沒有使用,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七、商標轉讓
商標和服務商標可以同商譽一起轉讓或與商標有關部分的商譽一起轉讓。
商標轉讓后3個月內需由受讓人向主管當局登記備案。
任何人擁有的商標權利和利益,如果商標繼續在他原來的貿易、商品、產品或服務中使用,可以轉讓給他的繼承人或由遺贈或遺囑轉讓。
轉讓所需文件:
1.委托書,由受讓人簽字,需經公證、認證;
2.轉讓協議,需經公證、認證;
3.利比里亞原注冊證;
4.申請聲明書,由受讓人簽字,需公證、認證。
以上認證均需由利比里亞或美國領事館作出。
八、商標許可
法律對商標許可未作任何規定。
九、商標撤銷
商標有下列情況將被撤銷:
1.商標注冊后2年未使用;
2.如果有他人違法使用注冊商標,而沒有及時進行保護訴訟;
3.另采用了新商標。
商標注冊之日起的3個月內,所有人及時通知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糾正或改變商標,如糾正或改變是對原來設計商標實質的改變,這種改變將被視為是原始商標,在先提交的商標將被撤銷。對撤銷訴訟的時限未作規定。
十、商標侵權
商標注冊后所有人將享有商標專用權。
注冊商標所有人為反對任何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欺詐地模仿其注冊商標,或在出售的商品上貼上該注冊商標或任何模仿,以及在所有人的任何包裝上使用或聲稱商標是該使用人的等等,商標所有人可以訴至法院。如果商標不及時注冊,則不能起訴以阻止任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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