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非洲國家
盧旺達1962年7月獨立,獨立以前根據舊商標法注冊的商標依然有效。目前,盧旺達保護商標的相關法律為1963年2月的商標法,1965年5月的實施細則以及1967年5月生效的政府法令;在盧旺達,商標注冊完全采用使用在先原則:商標的申請注冊權屬于第一個公開使用人。第一個公開使用人可以隨時申請注冊,但是,只有申請注冊后才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盧旺達采用國際商品分類,將商品分為34個大類。沒有規定服務商標,但是同時含有商品和服務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被接受;盧旺達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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