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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智利知識產權法律正在修改中,并已經提交到智利議會。何時能通過該法尚不得而知。該修改法中智利“工業產權局”將被修改為“工業產權協會”。
智利現行商標法為1991年1月25日制訂的19039號法律,1991年9月30日制訂的第177號法令。
智利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御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業口號、廣告用語在與產品、企業注冊商標相關聯或一并使用時也可以獲得注冊,工業企業或經銷企業名稱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權的獲得基于在先申請原則。
智利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件商標申請可以涉及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但—件商標申請不能同時指定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
智利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任何具有可視性、新穎性、區分性的標記,只要其具備顯著性,具有足以區別商品和服務的功能,區分生產或經銷企業的特點,便可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商品或服務行業口號或廣告用語,如果與產品、服務或機構的注冊商標聯系在一起,也可以申請注冊。但商業口號或廣告用語必須含有宣傳的商標名稱才能獲得注冊。
工業企業或經銷企業名稱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工業企業注冊范圍可以覆蓋整個國家,而經銷企業只能在申請中所涉及的區域內獲得注冊。
如果商標包含一般意義上名稱或描述性的文字、前綴、后綴或通常使用的字根,在商標申請時必須聲明分別放棄上述部分的專用權后才能獲得注冊。同理,包含上述 部分的商標標簽在整體上受到注冊保護,而每一單獨部分則不能分別獲得保護,但申請人的名稱、標識和文字本身可以獲得單獨保護。
智利商標法對使用沒有要求,為了防止他人注冊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可以僅僅因為預防目的而注冊防御商標。
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對商標的某一或整體顏色要求提供特殊保護可以提交色彩商標注冊。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
含有下列因素的商標不得進行注冊:
1.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的旗幟、紋章、徽記及類似標記,或國家、國際組織名稱及簡稱,或智利公共組織的旗幟、紋章、徽記或名稱;
2.某一物體的科技名稱,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通用國際命名或表示治療方法的命名;
3.任一自然人的姓名、別名或肖像,除非經該自然人及其繼承人的同意;但是歷史名人在其逝世50年后,在不影響該名人的聲譽和不違背任何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注冊;
4.未經允許,復制或模仿國家采用的標志或官方認證監督機構印章的;或復制、模仿閑家或外國博覽會上獲得的獎章、證書或榮譽勛章的標記,獎章、證書或榮譽勛章獲得者申請的除外;
5.用以描述產品、服務及企業之種類、本質、原產地、來源、國籍、目的地、重量、價值,或質量的術語;貿易中用以指示產品、服務或機構的通用名稱;缺乏新穎性或描述產品、服務或機構的標記;
6.容易對產品、服務或某一機構的來源、質量或種類產生誤認或混淆的標記;
7.與國外馳名/知名商標在相同產品、服務或機構名稱構成相同或在文字或發音上構成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
8.在同一類別上,與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文字或發音上構成相同或近似,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
9.與產品或其包裝的形狀、顏色、裝飾品和附件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10.有悖于倫理道德、公共秩序以及社會良好風尚的標記,包括違反正當競爭和商業道德規范的標記。
四、申請人資格
一般而言,任何人均可以在智利申請商標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智利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部門是智利工業產權部商標注冊局。
(一)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1.規定格式的商標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名稱、地址、職業、商標名稱、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2.委托書,必須與商標申
請書一并提交。委托書經簽署后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如果申請人在智利境外,還需經智利駐當地領事館認證;非西班牙文提交的申請書必須附帶西班牙譯文。非正式翻譯件也可以為商標注冊局接受;
3.商標圖樣6份,每增加一個類別增加一份商標圖樣。
(二)審查程序
商標申請提交到智利工業產權部商標注冊局以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對其進行初步審查,以考察申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否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止性條款。如果不 符合上述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官將不予受理該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申請受理后,商標注冊審查官將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申請通過初步審查后,必須在商標申請接受 之日后10日內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公告。商標公告后30日內為商標異議期。商標異議期過后,商標注冊審查官繼續對商標申請進行審理。如果商標申請違反商標可 注冊性條款,則依職權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如果沒有人對公告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作出接受該商標注冊申請的決 定。
對商標注冊審查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商標注冊局局長提出復審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工業產權仲裁法庭起訴。
(三)商標公告
商標申請通過初步審查后,必須在商標申請接受之日后10日內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公告。商標公告必須包含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或商標描述、商標申請號碼以及商 標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商標公告費由申請人支付。商標異議期為30日,自公告日起算,異議期不得延長。商標注冊局一旦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將立即通 知商標申請人——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異議答辯。如果相關證據已經提交,則被異議人提交答辯的時間可以得到30個工作日的 寬限期;該期限還可以再申請延期一次,期限依然是30個工作日。
(四)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后,商標注冊所有人有權通過提起侵權訴訟,阻止任何其他人在其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有權提出商標異議、撤銷申請以阻止在后申請商標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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