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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商標法制定于1976年,于1994年、1997年延續到1998年、2000年多次修訂。在2000年的商標注冊申請中,本國人提出6303件,外國人提出12500件;核準注冊的商標中,本國人449件,外國人1328件。2000年修訂的商標法于2001年8月起實施,取消了A、B的注冊簿制度,保護馳名商標,增加海關執法措施。
目前,馬來西亞是WTO成員,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馬來西亞商標制度的運作要點如下:
商標的構成要素: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商標主體: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但前提是要在馬來西亞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權利期限:商標專用權期間及延展期間均為10年,申請延展商標專用權須在期限屆滿日之前1年內提出,申請延展商標專用權須繳納費用。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符合特定條件后準予授權他人或移轉。
異議制度:對于商標異議,由法院就雙方提供的證據及書面資料判定是否成立;利害關系人因權利人未使用該商標而欲申請撤銷該注冊的,須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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