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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班牙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最早體現于1930年4月30日根據皇室命令制定的工業產權法規中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1989年5月12日,有關商標的第32號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國家公告上)取代了關于“顯著標記”的規定,成為西班牙第一部有關商標的基本法律。該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實施至今。此外,商標侵權的刑事處罰依照西班牙刑法第274條和276條處理。
2.西班牙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但兼顧使用原則。
3.西班牙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聯合商標的注冊申請。
4.在西班牙,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
5.西班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和《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同時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西班牙商標法將商標定義為:能夠將一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人的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
商標可以是文字、文字組合、姓名;畫像、圖案、符號和圖形;字母、數字及其組合;也可以是三維標志,包括包產的包裝、容器和外形,或產品的商業裝潢;以及任何上述所列要素的組合。
對于商號的注冊沒有強制性規定,但不能違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的規定,即,只要商號的所有人證明他已經在西班牙領土上使用了這一商號,該商號就應獲得保護。
機構名稱如被認為是可以使該機構為公眾知曉,并用來區別其他從事相同或類似活動的機構的標記或名稱,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這種機構名稱的注冊只能是為某地的市行政區或者申請書中指明的行政區。對公眾開放的每一個機構,只能有一個名稱注冊;這一名稱可
以由該市行政區主要機構和位于該行政區的分支機構使用。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僅僅由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構成;
2.僅僅由在日常語言中或已經在商業活動中習慣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記或表示構成;
3.僅僅由商業中用以指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來源、產品生產的日期,或者指出商品和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記或表示構成;
4.出于一種技術標準的理由而構成的形狀,或商品本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或對商品的內在價值易產生欺騙性的外形;
5.與法律和公共秩序或者公認的社會道德規范相違背的商標;
6.容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自然特性、質量和其他特征,或商品或服務產地來源發生誤解的商標;
7.單一顏色(能證明是一種被設計出的形式的情況除外);
8.由西班牙的國家名稱、國徽、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的標記,或模仿以及由西班牙的社會團體、自治市區、省或其地方機構的名稱、徽記、旗幟、勛章或其他標志復制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經過批準,但即便如此,上述名稱或標記也只能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附屬要素;
9. 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依照巴黎公約第6條的規定理應在西班牙被駁回的標記。這樣的標記僅僅可以作為商標最顯著成分的一種附屬要素出現;
10.由西班牙或其他國家使用的官方保證標記和公共標記復制或模仿而成的標記,除非這種使用是經過專門批準的;
11.與一個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與之在發音、外觀或含義上構成近似,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或者容易使人將其和在先商標聯系起來的;
12.與一個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發音、外觀或含義上與其構成近似,并且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和該在先公司名稱的所有人的營業活動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類似的商標,不能獲準注冊。但
是,如果該商標申請人能提供在先注冊人的同意書,并且在必要時,采取了防止與商業名稱混淆的適當措施,則可以獲準注冊;
13.與一個在先已申請或注冊的機構名稱相同,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該機構名稱注冊時填報的營業活動相同的商標;
14.除非經正式同意,不屬于申請人的他人的法定名稱和肖像,以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以證明某人身份的、不屬于申請人的名字姓氏、筆名或其他有關表示的標記;
15.對他人已注冊標記或標志的名譽構成侵害的標記或標志;
16.除非經有關權利所有人的正式同意,對享有版權或工業產權保護的創作進行復制或仿冒的標記或標志。
四、申請人資格
西班牙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人。具有西班牙國籍的自然人和西班牙的法人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此外,在西班牙領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機構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以及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公民,均有權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外國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規定,允許西班牙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他們本國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商標注冊申請應向位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的商標局提交;
2.申請所需的文件:
(1)商標注冊申請書;應該注意,每一份申請書只能包括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申請上的指定商品和服務要按照尼斯協定的規定的規范商品或服務填報。
(2)經簽字的用西班牙語撰寫的委托書。每份申請書都要附1份委托書。
(3)商標圖樣。
(4)屬于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或者與西班牙政府之間簽有互惠協議國家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優先權請求。要求優先權時,必須提供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官方證明的復印件,此文件無須認證。
3.商標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如發現申請書填寫上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將通知申請人在1個月內進行修正。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修正,該申請視為無效。如果申請從形式要求上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修正后符合法律規定該商標申請將由官方予以公告。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期滿后,無論是否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該注冊申請將會轉給商標審查員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且經審查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注情況,審查員將提出準予注冊的意見。
當商標獲準注冊時,申請人在該決定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有的費用和前5年的稅費,然后,商標局將發給其商標注冊證。如果沒有繳納上述費用,申請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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