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為兩個獨立的國家——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1993年3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專利局核準的商標注冊在捷克共和國繼續有效,不需要重新確認。對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結案的申請,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將自動繼續進行審理。對于1993年1月1日前領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國際注冊,只要商標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國際局提出書面請求并就每份商標國際注冊支付62瑞士法郎的費用,上述國際注冊可在捷克共和國繼續有效。1989年生效的第174號捷克斯洛伐克商標法在捷克繼續有效。在捷克現行的有關于商標的法律還有: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第187號法令,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7/1995號商標法,該法案于2000年5月10日修改.
2、在捷克,商標權基于注冊獲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申請。捷克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3、捷克共和國已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聲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管理的所有條約在捷克共和國繼續適用,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里斯本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6年9月25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在捷克得以實施,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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