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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文萊1984年商標法和沿用的1957年商標法實施細則與英國1938年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大體相似。
商標注冊采用在先使用原則,保護商品商標、證明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防御商標和彩色商標。
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新商標法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注冊有效期從14年修改為10年。
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商品只能注冊具體商品或商品類別,每個商品類別要分別申請。文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注冊簿分為A簿與B簿,與英國1938年商標法近似。商標在A簿注冊必須至少包含要素或由下列其中之一要素組成:
1.以獨創或獨特形式表示的公司、個人或商行的名稱;
2.注冊申請人或其業務先輩的簽名;
3.獨創的詞或詞組;
4.不直接描述商品的特性、質量的詞或詞組,就其通常含義也不是地理名稱和姓氏;
5.任何其他顯著性商標。但是上述1-4所述之外的名稱、簽字、詞或詞組,除非注冊官或法院認為是顯著性的商標,否則不能注冊。在新加坡、英國獲得注冊的商標被認為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注冊官有權決定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如商標設計中包括人名或肖像,注冊官可以要求提供該個人的同意書。如有關個人已經死亡,則需要該個人代表出具同意書;
6.用于紡織晶、紗和線的商標(第23和24類除莎籠和莎龍布之外的所有商品)除非已經獲準英國注冊,否則在文萊不得申請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除了誠實共用人的情況外,注冊與他人已在相同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與已注冊商標很近似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或違反法律、
道德或任何誹謗性圖案,注冊官均不給予注冊。
注冊官拒絕接受以下所列申請:
1.“專利”、“專利的”、“注冊的”、“注冊的外觀設計”、“版權”或類似的詞;
2.蘇丹殿下或文萊皇家任何成員的肖像或他們任何欺騙性的仿制品,或英王陛下或皇家任何成員的肖像或他們任何欺騙性的仿制品;
3.“紅十字”或“日內瓦十字”和日內瓦標識和其他紅色十字形或瑞士聯邦紅底上的白十字;或在紅底上的銀十字或近似的彩色或多種色彩的設計;
4.可能使人們認為申請人有皇家的身份或授權的皇家或帝國紋章的復制品、紋飾、盾徽的支撐、與徽章或紋章非常近似導致誤解,或皇家或帝王的王冠,或國旗或“皇家”、“帝王”或任何其他的文字、字母或圖形。
四、申請人資格
任何商標所有人使用或計劃使用商標均可申請注冊,商標的先使用人有權注冊。
若屬下列情況,僅僅根據似乎申請人沒有使用或沒有計劃使用商標而批駁或拒絕任何商品的商標注冊申請是不允許的:
1.如果注冊官相信一個法入團體將組建,而申請人計劃將商標轉讓給這個法人團體,并由該法人團體在那些有關商品上使用;
2.如果申請書附上一個商標注冊使用人的注冊申請,并且注冊官相信所有人計劃將商標給與注冊商品有關的人使用,而且在商標獲準注冊后,那個人將立即注冊為商標注冊使用人。所有人之外的人可以在注冊的全部或任何商品上有條件或條件注冊為商標使用人。
五、商標申請與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代理人的委托書,只需簽字;
2.商標圖樣6張;
3.商標印版1件。
(二)審查
收到商標申請之后,注冊官做近似商標查詢,如有近似商標而批駁,則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1個月內進行答辯或要求聽審,否則將視為放棄商標申請。注冊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申請或要求放棄有關部分的專用權后予以注冊。
由于申請人的拖延,如果注冊在12個月內沒有完成,注冊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或他的代理人,自通知之日起14日內或在注冊官指定的時間沒有完成,申請將視為放棄。
(三)公告
商標申請被接受注冊之前或注冊之后,連同注冊官認為合適的條件或限制一起刊登商標公告。
任何關系人在商標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書面異議、闡明異議理由的根據,異議書委托—式兩份。申請人在接到注冊官異議通知之后的1個月內進行答辯,提交證據并由注冊官主持庭審后作出最終決定。申請人若反對注冊官的審定可以上訴至法院。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和續展
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續展注冊有效期為10年,續展必須在注冊有效期之前3個月內辦理。
接近期滿的商標,注冊官將通知注冊所有人,如果商標沒有續展,注冊官將在公報上公告,在公告的1個月內還沒有續展,商標注冊將從注冊簿中注銷。商標注冊被取消后,如果提供注冊官滿意的理由,可以恢復注冊。商標續展注冊只需提供經申請人簽字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注冊商標沒有誠意計劃使用或不使用達5年之久,商標注冊將被撤銷。商標注冊使用人的使用視為所有人的使用。
七、商標轉讓和許可
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時可以同商譽一起轉讓,也可以不同商譽一起轉讓。轉讓獲得的商標所有權必須向注冊官注冊。若不注冊所有權在法院起訴時不能作為證明文件。
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具體規定適用英國法律。許可需要提交申請書、規定的格式和代理人的授權,上述文件只需申請人簽字。
八、訴訟
商標注冊后受到法律保護。商標在A部注冊7年后,除非商標權是欺詐獲得,或它是不道德或誹謗性構成或它的使用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該商標權即獲得不可爭議性。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挽回損失;非注冊商標受到侵犯則無權起訴,只能通過普通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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