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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芬蘭注冊商標

時間:2018-03-05 16:42:45瀏覽: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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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芬蘭第一部商標法生效于1964年6月1日;1980年12月5日頒發了集體商標法;現行商標法是1996年生效的第1715號商標法。

    1995年第1715號商標法于1995年12月通過,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標法與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和歐共體商標條例的規定協調一致。該法的要點包 括:延伸到整個歐共體經濟區內的權利耗盡原則;馬德里協定議定書的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可以構成商標注冊的障礙;商標申請必須具體列明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自 注冊公告之日起2個月的滯后異議代替了2個月的提前異議;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可以被認為是商標的有效使用;只要繳納了續展費,商標注 冊則被視為已經續展而且對注冊商標的修飾性改變可以不備案;在芬蘭沒有居所的商標異議人或者答辯人必須委托芬蘭律師代理。

    2.在芬蘭,可注冊的商標種類有:商品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色彩商標。

    3.芬蘭采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與國際分類一致。一個商標申請可包括兩類以上商品,但每多一類需交相應附加費。

    4.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芬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5.芬蘭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5年12月29日芬蘭政府成為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成員國,并于1996年4月1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在芬蘭得以實施。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任何能夠將他人或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的符號都可以作為商標;構成商標的可以是具有一般顯著性的圖形、字詞、字母、數字或商品的包裝式樣、顏色、口號、音響等以及前述的任意組合。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下列情況下,商標不能獲得注冊:

    1.違背法律和公共秩序或道德。

    2.易于欺騙消費者。

    3.未經允許,在商標中使用國徽、國旗或其他符號或檢驗印記以表示國家對同種或相似商品的控制或授權使用,在商標中使用芬蘭社區紋章、徽標或某一國際組織 旗幟、徽記或其他標志、名稱或名稱縮寫及任何圖形或符號、標識、名稱或縮寫形式容易造成與此條款中涉及的情況混淆的。

    4.商標中含有一些使人理解為其他人的合法公司的名稱或其他人打算補充的公司名稱或附屬特征以及其他人的名字或肖像,而且顯然涉及的名字或肖像不是指那些早已去世的人。

    5.商標中含有某些使別人理解為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而這個標題是獨一無二的,或者商標中含有某些侵犯別人這樣的藝術作品版權或別人對照片的所有權的因素。

    6.該商標能造成與另一個貿易的名字或受保護公司的名字相混淆,或能夠造成與附屬公司名稱或其第二特征相混淆或能造成與其他人先于其申請并獲注冊的商標相混淆,或在注冊申請提交時能造成與其他人長期使用所產生的特征相混淆。

    7.在申請過程中,可能與他人使用在其商品上的商標混淆,而且即使申請人在申請時具有使用的計劃,但是事實上在他人商標投入實際使用之前,該申請人自己沒有實際使用。

    8.易與他人在先注冊的申請領土延伸到芬蘭的國際注冊商標或歐共體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足以產生混淆的標記。

    9.易于與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標記產生混淆的,而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已經知曉該商標已經被他人在先投入使用,而依然提交申請并使用的。

  10.易與他人已注冊的植物品種名稱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11.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地理標記或原產地名稱構成相同或近似的標記。

  上述禁用條款除了4—8項外;申請人可以通過取得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書的方式解決,但是前提是:不得違反第1項的其他規定。

      四、申請人資格

  最先申請人有權注冊及專有使用某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未在芬蘭從事商業活動,必須提交本國商標注冊證以證明其為本國該商標所有人。享有互惠條約的除外。在芬蘭申請注冊的商標應與原始國注冊證上的一樣,其申請注冊商品范圍也應與本國注冊證上的一致。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16張商標圖樣(每增加一類,增加1張圖樣),申請色彩商標注冊,則按上述準備彩色商標圖樣。普通英文字母商標無須準備圖樣;

            3.經過公證的原始國商標注冊證(只適用于不享有互惠條約的情況),上述注冊證還要相應地翻譯成瑞典語或芬蘭語。

  優先權應在申請提交時或提交后3個月內聲明要求。若要求優先權,優先權文件應在專利局規定的時間內遞交。

  商品和服務采用商品和服務用國際分類表,而且一件申請可以包含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

      (二)審查過程

  商標注冊申請應遞交到專利局,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芬蘭的代理人。審查官將對每一件申請就文件是否齊備、商標的可注冊性和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發 生沖突等等進行審查。若專利局認為某一商標不能注冊,會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上述駁回未作答復,此申請即視為放棄。

      (三)申請時限

  申請過程中的時限是由專利局規定的。

  一般答復官方駁回的時限是16周,還可以再申請16周的延期。

      (四)上訴

  對專利局作出的裁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裁決日起60天內上訴至申訴委員會。對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最后裁決不服的,申請人還可在裁決日起60天內上訴到行政最高法院。

      (五)公告和異議

  通過專利局審查的商標將在官方期刊上公告。任何人想要反對此商標注冊,均可在公告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異議。延期提出異議是不允許的。

  對異議裁決不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均可上訴至申訴委員會,直至行政最高法院。

      (六)注冊

  商標申請在通過審查后,公告期內又無人提出異議或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裁定為不成立的情況下,該商標可獲得注冊。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將享有對其商標 在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專有使用權。在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要求下,作家、編輯及字典出版商或類似出版物的出版商必須保證某一商標在沒有表明是已注冊商標的情況 下不能復制。

  商標在使用中有一些小的變化可以不必對其注冊進行修正。若注冊商標用在了超出其注冊商品范圍的商品上,則需提交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