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波蘭現行的商標法是1985年1月31日頒布的,該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過渡性條款:根據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權利繼續有效。新法的規定適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結案的有關商標的法律行為。使用規定只適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冊的商標。
2、波蘭采用注冊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權利。
3、波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4、波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5、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1年3月1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波蘭商標最新優惠促銷活動
波蘭商標注冊大優惠,18500元/類 ;包含官方+代理費。
常見問題解答:
累計代理量
城市布局
團隊實力
服務用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