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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波蘭現行的商標法是1985年1月31日頒布的,該法于1985年7月1日生效。
過渡性條款:根據老法(1963年3月28日法)授予的權利繼續有效。新法的規定適用于1985年7月1日后結案的有關商標的法律行為。使用規定只適用于1985年7月1日后注冊的商標。
波蘭采用注冊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權利。
波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波蘭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二、申請人資格
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對于外國申請人,如果該申請人所在國和波蘭共同加入了某個國際條約、公約或簽署過互惠協議,并且申請人在本國已注冊了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與在波蘭申請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在這種條件下,外國人享有同波蘭公民同樣的權利。
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外國人,只要他們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或經營工商企業,亦可在波蘭申請商標注冊。
三、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裝飾、顏色組合、商品外形、曲調或聲音信號或上述要素的任何組合構成,它必須在通常的商業情況下有足夠的識別性。
四、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1.不具有識別性的商標:
(1)僅僅在商業中描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2)僅僅表示商品或服務種類的商標;
(3)涉及商品性質、質量、號碼、數量、特征、價格、意向使用、制造方法、制造日期、制造地點、成分、功能或用途的商標;
(4)與相似商標有關,但不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標。
2.違背法律或社會并存原則的商標;
3.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商標;
4.含有虛假情況的商標;
5.包含有波蘭人民共和國的國名或其縮寫,或其象征的商標;包含有波蘭國旗或國歌、武裝部隊的標志、國家質量符號或安全標記的商標;
6.含有波蘭行政區、市鎮或地區的名稱或徽章,波蘭命令、裁定、勛章或獎章以及著名標記或軍徽的復制品(經正式授權的除外);
7.含有巴黎公約成員國或任何國際組織成員國的名稱、縮寫或象征的商標,或在申請人不能證明他被授權在商業中使用的奧林匹克的標記;
8.與在先注冊商標近似誤導公眾的商標;
9.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近似誤導公眾的商標;
10.自注冊商標失效之日起3年內的該期滿失效的商標;
11.構成了被保護的植物種類名稱的商標;
12.含有仿造官方認可的印記或品質證明的商標;
13.表示實際上非該商標商品來源的所在地的商標。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在波蘭,通過支付每類的附加費,一份申請可包括多類商品。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20張商標圖樣。
3.如果申請人要求優先權,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4.對于集體商標,需提供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對于音響商標,需提供2份商標磁帶。
(二)審查
專利局就商標申請的缺陷、法定要求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進行審查。
如果申請存在缺陷,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并給申請人3個月的期限予以更正或回復。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還可以延期3個月。此外,在 有正當理由并支付了適當的費用的情況下,可再延期2次,每次3個月。如果審查中發現申請注冊商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3個月內可予爭辯。根據請求,該期限可延期3個月。
對于專利局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述,期限為2個月;申訴的期限為1個月。
(三)公告
注冊商標在“專利局公報”上公告。
(四)異議
如果專利局認為某商標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專利局將通知被侵權人,要求被侵權人在3個月內發表他們的意見。申請人自被告知對方意見后有3個的期限作出答復。如果申請人不答復,專利局將拒絕注冊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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