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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如要向菲律賓專利局申請某一商標、商號或者服務商標的注冊,可以依據其在菲律賓的使用,也可以依據在本國的申請或者注冊。
一、依據在菲律賓的使用
《商標法》(共和國第166號法令修正案)第二條規定:
“可以注冊的是――由居住在菲律賓或者居住在任何外國的個人、公司、合伙或者聯營企業所擁有的商標、商號和服務商標,如果在提出注冊申請之前上述商標,商號或者服務商標在菲律賓于商業和服務業中實際使用的時間已不少于兩個月,且該注冊申請人為其公民的國家從法律上授予菲律賓公民同等的權利,并且這一事實已由該外國政府通過向菲律賓共和國政府提供一份經鑒證的該外國法律的英譯文副本而予以官方證明,則均可以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注冊。”
根據所引述的法律規定,外國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是:
1、該商標在向菲律賓專利局提出注冊申請之前,至少已在菲律賓于商業中(帶有該滴標的商品必須已經銷售)使用兩個月。
2、向菲律賓專利局遞交五份含有該商標及其申請人名稱地址的實用標簽、小冊子或者說明書。
3、還要遞交一份由該外國人所屬國的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書(須經菲律賓使館或領事館的官員認證),其大意是該國根據其法律允許不住在該國但商標已在該國商業中使用的菲律賓人取得商標注冊。如果該證明書不是英文,則必須附一份英譯文。
如果該外國人的國家與菲律賓政府就商標問題簽訂有雙邊互惠協議,或者該國是有關商標方面的某一國際公約(例如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而菲律賓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則上述第 3項要求將予豁免。
二、根據在外國的申請或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外國注冊人的權利――任何外國如是菲律賓所參加的某一關于商標、商號或者制止不公平競爭的國際公約或條約的參加國,則只要菲律賓繼續參加該國際公約或條約,上述國家的國民、居住者或者擁:有真實或有效的工商企業者,就應當在為實施上述公約或條約所必需的范圍內和條件下享受本法的利益和遵守本法的規定……
本條前款所述個人的商標或者商號,在申請人原屬國取得注冊之前在菲律賓不能得到注冊,但申請人宣稱已在菲律賓于商業中使用者除外。
在本條中,申請人原屬國是指申請人擁有真實或有效的工商企業的國家,如果未設此種企業則指他所居住的國家,如果申請人在本條一款所述國家均無住所時則指申請人是其國民的國家。”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如果一個商標已經在某個屬于《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公約》(《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家(申請人本國)申請注冊或者已經注冊,就可以依據該項申請或者注冊向菲律賓專利局申請商標注冊。如果該商標已經在其本國注冊,在遞交申請時應當附具一份經鑒證的本國注冊證副本,如未注冊則可以附具一份經鑒證的本國申請書副本。但是,一旦該本國注冊證領發下來就應該及時補充給菲律賓專利局,因為菲律賓專利局在本國注冊證遞交前是不會批準該注冊申請的。如果該本國申請書或者注冊證使用的不是英語,則必須附具一份經公證和認證的英譯文。在菲律賓的申請書中所包括的該申請人的名稱,商品及業務或服務,必須與該本國申請書或注冊證中所列明的內容相同。
根據本國的申請或者注冊提交申請,此時的“申請人本國”是指:
(1)該申請人設有真實或有效的工商企業的國家;
(2)如果他未設有此種企業,則指他所居住的國家,
(3)如果他在上述兩項提到的國家中均無住所,則指申請人是共國民的國家。但是,這樣的“申請人本國”必須是巴黎公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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