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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況
愛沙尼亞商標法于1992年10月1日生效,1998年1月13日、1999年12月25 日和2000年1月10日修訂。
愛沙尼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和尼斯協定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能夠將一人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品和服務相區別的標志,包括字母、文字、數字、圖形、三維標志。商標可包含不受保護的成分,只要該部分不影響該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者侵犯他人權利。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由聲音或氣味組成;
2.不具有顯著特征的;
3.只由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或產品生產或銷售服務的時間,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
4.只包含商品或服務的習慣用語;
5.只包含自然或技術結果構成的形狀;
6.引起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產地或產品生產或銷售服務的時間,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構成欺騙的標志;
7.包含已注冊的地理標志或與其混淆性相似的標志并可導致非 法使用的;
8.違反公共政策或道德規范的;
9.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的;
10.包含國旗或國徽但未在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的;
11.依據其他法律禁止注冊的。
此外,下列商標不予注冊:
1.與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相同的;
2.與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近似或有聯系的,除非獲得該在先權利人書面同意;
3.與他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務上的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近似并時該商標造成淡化的,除非獲得該在先權利人書面同意;
4.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他人,并在申請時已經馳名;
5.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申請前已被他人注冊為公司名稱,除非獲得該公司名稱持有人的書面同意;
6.包含他人肖像、知名人士姓名或公共建筑物并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除非獲得權利人書面同意;
7.包含已受保護的工業設計;
8.包含他人已注冊的醫藥產品的主要成分;
9.惡意申請的與他人在其他國家已經注冊和使用的商標相同的商標。
四、分類
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書
2.商標圖樣。如指定顏色,需聲明并附彩色圖樣;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對于集體商標,需附使用該商標的規則。
一件商標申請限定在一個商標一個類別。
六、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
七、程序
申請文件齊全的申請文件受理后將被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如申請人已繳付官費,可在駁回后2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復審委員 會宣布駁回失當,官費將予以返還。審查期間,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詳細材料或補正,申請人有權要求延期。如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或未 付官費,專利局將駁回申請。
八、復審和上訴
如申請人不服專利局駁叫決定,可在駁回后2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如果商標注冊后5年內,持有人無合理理由并違反商標法關于商標使用的規定,任何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撤銷該商標。
九、異議
商標注冊后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公告,第三人可在公告后2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異議。
十、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局自申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每次可續展10年。續展申請應于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提交,也可在屆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
十一、轉讓和許可
商標可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上轉讓,轉讓必須在專利局登記。
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許可協議應在專利局備案。
十二、撤銷
如違反注冊要求,注冊商標可以被撤銷。注冊商標可基于下列理由撤銷:
1.持有人要求注銷;
2.5年內未使用;
3.法人解散或延期人死亡,除非權利已經轉移;
4.商標注冊被宣布為無效;
5.未在規定期限內續展;
6.利害關系人以惡意注冊為由提出撤銷而被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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