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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奧地利1970年制定了商標保護法,該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時間為1993年。
2.商標權的產生基于注冊在先原則。
3.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
4。奧地利商標注冊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商標注冊采用一個申請多個類別的原則,一個申請中3個以上的類別要加收費用。
5.奧地利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尼斯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在貿易過程中用來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標志。
由任何語言文字組成的商標,都可以申請注冊。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任何單獨由下列標志組成的商標不得注冊:
1.國家徽章標記、國旗、其他國家的標記或奧地利省級或其他地方當局的標匯;
2.奧地利或外國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用來表示控制或保證的政府標記;
3.國際機構中用來表示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成員國的標志;
4.缺乏顯著性的標志;
5.單獨由文字或圖形組成的,僅用來表示商品的制造地點、時間、制造方法、性質、用途、價格、質量、重量或用來表示服務的地點、時間、服務方式、性質、目的、價格或服務范圍的標志;
6.用于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常用標志;
7.容易引起不良影響、有害公共秩序或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表述的標志;
8.保護植物種類法中已經登記的種類名稱。
上述第4和第5項中,已經在商業中被認可,能夠區分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可以注冊;含有特許的或上述第1—3項的標志只有在得到相關批準或認可的情況下才能注冊,這些特許的標志必須依法使用。
國家徽章標記、國旗、其他國家的標記或奧地利省級或其他地方當局的標記沒有獲得授權不得在商業中作為商品或服務標記或作為該標記的一部分。同 樣,沒有得到相關授權,表示控制或保證的政府標記不得用于相關商品或服務。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外國國家或政府用于控制或保證的標記。
四、申請人資格
在先申請人有權獲得商標注冊,但是,馳名商標的最先使用人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的注冊。
其所屬國同奧地利簽定有互惠協議或者其所屬國屬于巴黎公約成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外國國民有權申請商標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所需文件
1.簽署的委托書;
2.20張黑白圖樣,如果申請注冊彩色商標,要提供20張彩色圖樣(普通文字商標不要求提供);
3.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需要提供組織規章。
要求優先權的,必須在提交申請時提出,注明基礎注冊的申請日申請號及基礎注冊國。如果官方要求,必須提供優先權文件。延期主張優先權的,自申請日起有2個月的不可延期的期限。
(二)注冊程序
商標注冊申請必須向奧地利專利局提出。專利局只對商標的可注冊性進行審查,根據國際協議領土延伸至奧地利的商標注冊申請,則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審查。對于在先注冊的近似商標的計算機查詢,只對申請人提供。
(三)辦理注冊程序的期限
如果審查過程中發現注冊障礙,將通知申請人在2個月內提交答復意見。經過申請,每次可以延期2個月。對于官方的首次審查意見,通常只允許累計延期1年。對于以后的審查意見,只能累計延期6個月。
(四)商標公告
商標注冊后,將在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告。
(五)商標異議
沒有規定。
(六)上訴
對專利局申請部門作出的不利于商標注冊的決定,可以向上訴部門提出上訴,最后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最終上訴。
(七)注冊效力
商標的權利只能基于注冊而獲得,對于馳名商標最先使用人規定的5年期限例外。
注冊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不受保護。在奧地利馳名的商標可以獲得擴大保護。
六、注冊的有效期及續展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限為商標獲得注冊之月底算起10年,以后每次續展的打效期同樣為10年。商標續展只需交納續展費即可,續展費必須在有效期滿的1年至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交納。續展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續展需要交納罰款。
七、商標的使用
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強制性的。任何人可以基于注冊商標在奧地利連續5年未使用而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于撤銷申請,商標所有人必須提供使用證據。
對于近似商標的使用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都構成對商標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也構成對商標的使用。
在商品或服務上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容器或包裝物上的使用,也包括在廣告或商業文件中對該商標的使用。
八、商標的許可、轉讓及質押
(一)許可
商標許可使用可以備案。許可使用備案后可以在法律上獲得一定的權利,例如對侵權行為主張賠償的權利。
(二)轉讓
商標的權利可以隨其注冊商品或服務的商譽一起轉讓也可以不隨商譽一起轉讓,但是受讓人必須經營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打算轉讓的商品占或服務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服務類似,則必須一起轉讓。商標轉讓備案后可以在法律上獲得一定的權利,例如對侵權行為主張賠償的權利。
商標轉讓所需文件:簽署的委托書,經過認證的權利證明文件。
(三)質押
奧地利法律明確承認商標質押:商標質押只有在專利局登記才能在相關主體之間生效,才能對抗第三人。
九,注銷及撤銷
商標可基于以下理由被注銷或撤銷:基于商標所有人的申請;沒有及時續展;基于專利局對商標撤銷申請的裁定。
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申請的相同或類似商標所有人可以提出撤銷申請。
外國公司在奧地利的代理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外國公司的商標,可以被申請撤銷。
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如果能夠證明在其提出撤銷申請時該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在商業界已成為馳名商標,可以在注冊商標獲得保護之日起5年內提出撤銷申請,除非被申請人證明其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不短于申請人。
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的姓名、商號、顯著性標志作為商標或商品的一部分申請注冊,而且對這些標志的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可以由個人申請撤銷。
如果已注冊的商標不具有可注冊性,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
如果由于商標所有人的過失,已經注冊的商標在注冊后在其注冊的商標或服務上變為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
集體商標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申請撤銷:
1.以其名義注冊的協會已不存在;
2. 協會允許以違反協會的目的或規定的方式使用集體商標的,特別是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或允許非會員使用集體商標。
十、申請撤銷的限制
基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提出撤消申請的,必須在注冊之日5年內提出。能夠證明注冊人在商標注冊時或取得該商標時已經知道該商標屬于申請人使用的商標的,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以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的只能針對仍處于未使用狀態的商標。
對于以其他理由申請撤銷的,法律未作限制。
十一、海關保護
在支付一定費用后,可以申請海關阻止假冒商品流人歐共體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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