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1、伊拉克最早的商標法是1957年7月10日生效的第20號商標法,后經1962年(第7號法)、1968年(第214號法)修訂,1977年8月16日生效的第64號法對以上商標法進行了增補。
2、伊拉克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及彩色商標均可在伊拉克申請注冊。
3、伊拉克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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