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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烏茲別克斯坦商標法自1993年6月2日實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標法.
二、商品分類
實行國際分類。
三、可注冊的商標要素
文字、圖形、三維圖形和其他顯著性要素組合,可指定顏色。
四、不可注冊的商標
1.與他人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注冊或在先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
2.烏茲別克斯坦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保護的未注冊商標(如受巴黎公約保護的馳名商標);
3.與同行業第三方商號或在烏茲別克斯坦已為人知的同一種商品或服務名稱相同;
4.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或版權或個人姓名。
五、申請
一個商標申請可包含多個類別。
六、撤銷
商標注冊后,利害關系人可在任何時候向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就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可向法院上訴。
七、使用義務
如注冊后在任何5年內未予使用可能應第三方要求撤銷;廣告可作為使用證據。
八、轉讓和許可使用
轉讓和許可使用必須向專利局備案。
九、有效期和續展
自申請之日起10年,每次可續展10年;如繳納額外費用,期滿后可在6個月寬展期限內展。
十、失效商標
如商標注冊失效,任何人在該商標失效后3年內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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