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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亞美尼亞1995午11月19日臨時商標法被1997年7月1日商標法替代,并于2000年4月15日施行新商標法。
1994年5月17日加入巴黎公約,1997年5月17日加人馬德里協定,1999年12月19日加人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二、商品分類
實行國際分類。
三、商標構成
文字、圖形和其他顯著性要素組合,可指定顏色。
四、文件要求
委托書(由申請人蓋章或進行公證);
商標圖樣10張;
商品或服務清單。
五、有效期和續展
自申請之日起10年,屆滿后可續展10年。
六、使用義務
如注冊后在任何5年內未予使用可能應第三方要求撤銷;廣告可作為使用證據。
七、許可使用
許可使用必須向專利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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