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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羅馬尼亞商標保護原采用的法律是1967年12月29日第28號法,該法于1968年6月29日生效,1987年予以修改。羅馬尼亞現行的商標法是1998年4月23日的第84號法,1998年7月23日生效。
羅馬尼亞采用注冊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此外,對羅馬尼亞生產企業(yè)內銷的所有商品而言,商標的使用和注冊是強制性的,而在貿易和服務中的商標使用是自愿的。
羅馬尼亞接受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羅馬尼亞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羅馬尼亞參加了《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商標法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可由文字(包括姓名)、圖形、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顏色組合、聲音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亦可申請商標注冊。
三、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1.不足以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羅馬尼亞已經注冊的或根據國際條約受到保護的商標相區(qū)別的商標;經授權或同意注冊的除外
2.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在羅馬尼亞馳名的商標;
3.僅由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組成的,或僅由商品的制造方式、時間、地點、商品的特征、用途、價格、質量、數量或重量組成的商標;
4.未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或工人階級英雄的名字或肖像;含有羅馬尼亞機關或行政區(qū)劃的名稱;復制或模仿徽章、旗幟、勛章、獎章、標志及證章;證明質量、控制或擔保的官方標志;
5.羅馬尼亞所加入的公約禁止使用的、含有其他國家或國際政府間組織的上述4中所提及的要素;
6.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社會規(guī)范的含有虛假或欺騙性的表示。
四、申請人資格
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外國申請人,如所在國與羅馬尼亞共同加入某個國際條約、公約或簽有互惠協定,則該國申請人可在羅馬尼亞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羅馬尼亞境內的生產型企業(yè)必須為其在羅馬尼亞境內銷售的產品上所使用的商標進行注冊,但是與貿易或服務相關的商標可以選擇性的進行注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注冊申請必須通過羅馬尼亞代理機構向國家專利商標局提交。
通過支付類別附加費,一份申請可包括多類商品。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2.申請人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3.15張商標圖樣;
4.如果申請優(yōu)先權,須提供本國申請證明;
5.在羅馬尼亞,或在與其有協定或有互惠關系的國家舉辦的任何在官方承認的國內或國際展覽會上使用的商標,如果在展會第一次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該商標注冊申請,將享有優(yōu)先權。申請展覽優(yōu)先權的,須由展覽組織者提供相應的證明。
(二)審查
專利商標局就每份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商標注冊性審查以及是否存在在先沖突商標的審查。
對專利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官方決定通知之日起3月內,其他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官方決定公告6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上訴委員會決定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向法院進一步上訴。
(三)公告
商標通過審查后會在官方商標公報上公告。
(四)異議
他人可自商標公告起的3個月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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