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歐洲國家
1、列支敦士登的商標法以瑞士的商標法為藍本,于1928年10月26日實施并經1952年和1964年兩次修改。現行商標法是1996年12月12日頒布實施的,實施細則于1997年4月1日頒布實施。
2、列支敦士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原則。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以及集體商標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請注冊。
4、列支敦士登實行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
5、列支敦土登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于1933年7月1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1998年3月17日加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在列支敦士頓得以實施,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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