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1.黎巴嫩最早的法律是1924年1月27日由法國高級專員公布的。1946年1月修改為黎巴嫩法。現行法律是1983年3月3日生效的第245號法令。
2.黎巴嫩商標申請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同時承認在先使用的權利。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均可受法律保護。
3.黎巴嫩采用商品國際分類。按類別分別提交申請。
4.黎巴嫩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制止產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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