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亞洲國家
塞浦路斯共和國的商標法經過1962年、1971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此外還包括經過幾次修改的商標條例。塞浦路斯商標權的獲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商品商標、服好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均可以接受注冊;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國際分類;一件商標申請只能包括一件商標在一個類別。塞浦路斯共和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認證的《海牙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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