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一、概要
1.商標法于1993年4月7日生效,新的商標和原產地名稱法于1999年7月15日生效。
2.國際條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議定書》(2000年1月5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除不可注冊的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欺騙性標志或者不能夠與他人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
四、分類
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簡單簽署的委托書;
2.15份商標圖樣;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對于集體商標,使用該商標的規則復印件。
六、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外國申請人必須通過在拉脫維亞注冊的當地代理人提交申請。
七、程序
形式審查通過后公告。
八、異議
異議可在公告后3個月內提出。
九、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10年,續展申請應于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提交或在屆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在前蘇聯注冊的商標又重新向拉脫維亞注冊的,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10年。
十、使用
商標注冊后5年內必須使用,否則可能被撤銷。廣告可以構成該商標的使用。
十一、轉讓和許可
商標可與商譽一起轉讓,轉讓必須向拉脫維亞知識產權局備案。
商標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使用協議必須向知識產權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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