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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加拿大保護商標的現行法律為1985年的商標法。該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時間為1995年。
2.商標權的產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和證明商標。
4.加拿大對商標注冊的類別沒有作相關規定,一個商標申請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務。
5.加拿大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指用來區別不同所有人制造、銷售、租借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
(一)以下各要素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1.一個詞,僅僅表示活著的或死亡但未超過30年的人的名或姓的詞除外;
2.含有英語或法語的商標,只要在含義、書寫或發音方面,對于使用或將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性、產地等不給予明確描述或欺騙性表示的;
3.非相關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商標;
4.與已注冊商標不造成混淆的商標;
5.不被認為是表示商品或服務種類、質量、功能、價值、產地或生產日期的商標。
由于上述第1或第2項原因不能注冊的商標,如果該商標在申請注冊時由于申請人或其業務前任在加拿大的使用已獲得顯著性的,可以獲得注冊。
在原屑國已注冊的商標,在加拿大申請注冊時,對其顯著性的要求可以放松。
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在加拿大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的,可以獲得注冊。
(二)對語言的要求
魁北克省相關法規和條例規定,在魁北克省境內的企業必須有一個法語商號或不可譯為其他文字的商號。1977年8月26日之后由這些企業采用的文字商標必須使用法語或不可翻譯為其他文字的語言。
但是,這些規定不影響位于魁北克省境外,將其貨物運到魁北克省境內銷售的企業。除了對商號和商標有規定外,還有一些關于在魁北克省境內使用法語以及在加拿大整個境內在商品包裝上使用雙重語言的詳細規定。
盡管在魁北克省對商號有語言規定,但是商標可以以任何語言的形式注冊,而且不用提供譯文。如果該商標是外國文字,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譯文,但是該商標仍以原來的文字形式注冊。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構成要素
包含下列要素或與下列要素近似容易引起誤認的商標,不得使用:
1.皇室徽章、飾章或旗標,任何皇室成員的徽章或飾章;
2.總督閣下的旗標、徽章或飾章,任何容易使人相信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得到皇室、總督或政府特許的文字或標志;
3.加拿大及其各省或市政機關的徽章、飾章或旗標;
4.白底紅十字標記,加拿大紅十字協會使用的軍隊醫療服務標志,“紅十字”或“日內瓦紅十字”的文字,穆斯林國家使用的紅新月標志,伊朗使用的紅獅子與太陽標志;
5.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受到保護的任何國家、地區或城市的旗幟、徽章、飾章或標志;
6.任何誹謗性的、猥褻性的或不道德的文字或圖形;
7.任何欺騙性地表述與尚健在人士有關的事物,任何尚健在人士或死亡未超過30年的個人的肖像或簽名;
8.“聯合國”字樣或聯合國的印章或徽章;
9.皇家海軍、陸軍或空軍以及任何大學采用的,加拿大公共權利機關在商品或服務上作為政府標志的任何徽章、飾章或標記;
10.總督根據女王授權授予的徽章;
11.“加拿大皇家騎警”字樣或其名稱的縮寫“R.C.M.P.”以及任何與其有關的文字或圖畫。
上述標志如果得到女王或其他相關人的同意,可以使用和申請注冊。
四、申請人資格
1.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人;
2.在加拿大已經使用商標的人;
3.其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已在其所屬國注冊或申請注冊該商標并已經在任何地方使用該商標的人; 4.已經在任何一個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同使用該商標且該商標已在加拿大馳名的人;
5.以上4項的繼承人。
上述各項中規定的“使用”可以是被許可人的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視為商標所有人的使用。
商標注冊權授予在加拿大最早使用該商標的人,在加拿大使該商標馳名的人以及獲得最早申請日(或優先權)的人。
五、商標的申請與注冊
(一)所需文件
1.1張黑白圖樣,7cmx7cm(普通文字商標不要求提供);
2.代理委托書(除非注冊官要求);
3.根據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公約或互惠條約申請優先權的,必須在提交注冊申請時一并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要求提供,除非注冊官在核準商標注冊之前要求提供;
4.申請書,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除了包括申請人在加拿大的主要營業地或其在加拿大的代理的名稱和地址外,還包括以下各項內容:
(1)基于打算使用:應提供將要使用的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2)基于實際使用:應提供在加拿大使用該商標的所有申請人前任的名單;該商標已經使用的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在這些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組,應列出每組的最早使用時間。
(3)基于該商標在加拿大已馳名:應提供使該商標在加拿大馳名的所有申請人前任的名單;該商標在加拿大馳名的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申請人在所列商品或 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巴黎公約成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名稱;該商標在加拿大所列商品或服務上開始馳名的時間,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組,應列出每組的 最早馳名時間;該商標通過何種方式在加拿大馳名。
(4)基于在任何外國已使用該商標且在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已注冊或已申請注冊該商 標:應提供注冊或申請注冊證明文件;已注冊或已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在外國已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已使用該商標的外國國名;在該商 標被公告之前,必須提供該商標在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獲得注冊的經過公證的證明文件。
由于加拿大沒有正式的商品分類制度,因此不需要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分別提出注冊中請。只需繳納一份注冊費用,一個申請就可以包含任何商品或服務項目。
(二)注冊程序
注冊官將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將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沒有被提出異議,申請人繳納注冊費后,將簽發注冊證。如果拒絕注冊,注冊官將通知申請人并說明駁回的理由。
基于打算使用的商標,在簽發注冊證之前,必須提交該商標已經開始在加拿大使用的聲明。使用聲明必須在核準注冊后6個月內提交,可以申請延期。
(三)辦理注冊程序的期限
基于實際使用在加拿大申請的商標注冊在核準注冊后應及時交納注冊費,不得延期,否則會視為放棄申請。
基于其他目的(如:提交使用聲明)可以申請延期。如果延期申請被批準,支付注冊費也相應被延期。
答復官方意見的正常期限為4或6個月。每次申請延期6個月的請求一般都會被批準,但是申請延期時必須提供理由。延期不收取官費。
(四)商標公告
商標被核準后,將在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告。
(五)商標異議
自商標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異議的延期應根據1987年12月16日公布的規定辦理。每次申請延期應提供理由,并繳納一定 官費。可以申請延期的期限為:提交異議理由書的期限——3個月;異議答辯的期限——3個月;異議人或被異議人提交證據的期限—6個月;任何一方提交爭辯的 期限——4個月。提交的證據應互相交換質證,根據請求,異議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
任何一方如果對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加拿大聯邦法院上訴。
(六)上訴
對于注冊官的任何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或在法院允許的期限內,都可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七)注冊效力
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在加拿大享有專用權,并享有阻止其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其他商標或企業名稱。
任何人無權以注冊商標為由阻止善意第三人正常使用其姓名或企業名稱(除非該第三人將其作為商標使用),也無權阻止善意第三人對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或質量作準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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