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 常見問題回答
1、 問:什么是馬德里協定締約方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
答:協定締約方是指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
議定書締約方是指加入“議定書”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純協定締約方是指只加入“協定”而未加入“議定書”的國家;
純議定書締約方是指只加入“議定書”而未加入“協定”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
自2008年9月1日起,對于“馬德里聯盟”中同屬于“協定”締約方和“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適用議定書。
目前,純協定締約方僅1個,即:阿爾及利亞。
目前,純議定書締約方為40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
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
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
2、 問: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新申請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答:(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2)相應的外文申請書;(3)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4)申請人資
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5)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如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
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
應附送代理委托書;(8)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點擊更多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