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集體商標和普通商標有什么區別?
A: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
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
申請注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
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
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Q:集體商標能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嗎?
A:集體商標只允許其注冊人所屬成員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
時只須按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
許可合同。
Q:集體商標可以轉讓嗎?
A:集體商標可以轉讓,但規定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等規定。相對普通商標而言,轉讓和權利移轉的
條件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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